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,著作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大類,作品的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,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。從第51年的1月1日起,這類作品就進入了公有領域,俗稱“公版”作品。
按照這一規定,作者的著作財產權不受保護了,他人出版、改編、演繹、傳播“公版”作品,都無需征得作者家屬或著作權繼承人的同意,也不用支付版權使用費。比如,古典文學名著,近現代名家魯迅、朱自清等人的作品。但是,作者的署名權、修改權、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是沒有期限限制的,永遠受保護。出版者、演繹者、傳播者、使用者在出版、演繹、傳播、使用過程中應該尊重作者的人身權,即精神權利。
匯編作品可能有版權
雖然“公版”作品過了版權保護期,但是如果對“公版”作品進行匯編、選編,而選擇和編排具有獨創性的,也會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匯編作品,匯編人對匯編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,那么,對這類匯編作品的出版、使用、傳播,只有經過匯編人的授權并支付報酬,才能算不侵權。
近幾年,最典型的案例是“傅雷家書”系列案。2016年,傅雷去世50年,從2017年1月1日起,傅雷作品進入公有領域,成為“公版”。但是,傅雷之子傅敏委托律師發表聲明,“《傅雷家書》的完整著作權尚未進入公版”,“屬于經過刪節選編的匯編作品”,傅敏“享有其匯編作品《傅雷家書》獨立的著作權”,禁止他人“直接以《傅雷家書》書名出版”,禁止他人摘錄、編入傅雷的其他作品。
市面上,有的《傅雷家書》除了傅雷夫婦家信,還有家人的回信、樓適夷代序、書信中文譯文等,有的圖書僅僅有傅雷夫婦家信。傅敏將《傅雷家書》著作權轉讓給某圖書公司后,在訴訟中,除主張侵犯著作權外,還以“傅雷家書”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“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”為由,起訴多家出版社構成不正當競爭勝訴。當然,也有專家學者認為,《傅雷家書》的選擇和編排沒有獨創性,根本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匯編作品,進而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。毫無爭議的是,“傅雷家書”中,樓適夷代序、傅敏傅聰書信和書信中文譯文都在版權保護期內,受著作權法保護。由于有的出版社對“傅雷家書”圖書署名不當或署名錯誤,也侵犯了傅雷、傅敏的署名權。
古籍點校應受尊重
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,古籍距離我們很遙遠,流傳千百年,因而都不受版權保護。但是,古籍經過專家標點、斷句、分段落、補遺、?、整理、注釋后,形成的“點!北,由于包含了智力勞動,也可能獲得版權保護。實踐中,古籍“點!北臼欠袷馨鏅啾Wo,往往需要對古籍“點!钡闹橇趧邮欠裼歇殑撔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,進行個案分析判斷。
學術界對此多有爭論。一般認為,簡單的標點、斷句往往很難認定具有獨創性,而復雜的整理需要一定的智力勞動,可能具有獨創性。在司法實踐中,已有多起案件判決認定古籍“點!北镜闹橇趧討敨@得尊重,但司法保護的不是古籍內容本身,而是點校者、整理者、出版者的獨創性智力勞動部分。中華書局曾經就“二十四史”和《清史稿》“點!北颈恢谱鞒呻娮訒、數據庫、內置于電子閱讀器,以侵犯著作權為由起訴多家單位,大都獲得了法院的支持。
改編演繹作品
不能太任性
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,改編、翻譯、注釋、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屬于演繹作品,其著作權由改編、翻譯、注釋、整理人享有,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。這主要涉及“公版”作品的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。
長期以來,出版界、影視界、游戲界對“公版”經典名著的改編、改寫、演繹情有獨鐘,但是,很多改編、改寫、演繹沒有道德和法律底線,一味地追求娛樂性,博人眼球,甚至違背人們對作品的一貫認知,改編演繹任性隨意,甚至歪曲、篡改,有的配圖與文字內容嚴重不符,往往會侵犯原著作者的署名權、修改權、保護作品完整權。但是由于名著后人和公眾不了解人身權沒有期限限制的規定,這類問題訴至法院的不多,公眾和媒體大多從道德層面予以譴責。但是這也涉及市場競爭秩序問題,涉及社會公共利益。
“公版”作品多有署名權問題
在圖書市場上,很多兒童青少年圖書,尤其是低幼圖書中,經典童話、寓言、兒歌、童謠、成語故事、科普文章等原著作者署名經常被忽略,對“公版”經典名著的選編、改寫、縮寫、縮編、改編、編譯,以及連環畫、卡通圖書中原著作者、整理者署名經常屬于被遺忘的角落,往往只有演繹者的姓名,如“某某改寫”“某某編譯”“某某主編”。很多“公版”外國文學名著沒有譯者署名,甚至不標注外國原著作者。多套“外國文學名著賞析”中小學生課外讀物,只有一個精通英語、俄語、法語、西班牙語等多門外語的人或主編、或編譯、或改寫,這類“攢稿”行為實際上屬于著作權法中的侵權行為,是對“公版”作品中文譯者著作權的侵犯。對“公版”作品不署名、署名不當就是侵犯署名權,有些教材對一些“公版”文章也沒有署名,沒有標明出處。
民間文藝作品
也有版權
目前,《民間文藝作品版權保護條例》還在立法階段,一些出版單位出版漢族和少數民族的民歌、民間故事、民間文學、神話傳說的圖書,以及音像制品、有聲讀物等時,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和具體的行政法規,經常視這類作品為“公版”作品,而忽略了整理者、記錄者、表演者的署名。比如很多中國神話都是由袁珂整理、翻譯為白話文,但是很多出版社誤以為這是“公版”內容,都沒有給袁珂署名,也沒有取得袁珂女兒的授權。
還有一部分屬于灰色地帶,如作者去世時間不詳,很多博物館收藏的作品無法斷定作者,或作品的作者信息不明,屬于“孤兒作品”。但由于一時沒有人站出來主張權利,一些出版商也在進行出版。
封面設計等
也受版權保護
“公版書”的封面設計一般由出版單位自行設計或委托他人設計,如果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,出版單位就享有著作權。另外“公版書”的版式設計權屬于鄰接權范疇,也受著作權法保護,但保護期僅為10年。如果“公版書”暢銷,雖然書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封面設計可能由于無法構成作品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但是也可能屬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“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、包裝、裝潢”,相關權利人可以根據此法來保護自己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已將原法“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”改為“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”。